论中央苏区党领导群众运动反腐败的基本经验
1931 年 11 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一扫旧政权的腐败吏治,开创了执政为民,廉洁奉公的一代新风。但由于新生的红色政权脱胎于有着漫长历史的封建社会,旧思想,旧风俗,旧习惯的侵蚀,致使苏维埃政府内部不同程度地产生贪污浪费、官僚主义等腐败现象。为了杜绝腐败,保持政府的清正廉洁,争取革命战争的胜利,中国共产党通过广泛深入地发动群众,轰轰烈烈地开展反腐败斗争的群众运动,卓有成效地震慑和遏制了腐败的滋生和蔓延,苏维埃政府成为“空前的真正的廉洁政府”[1]( 第232期),“苏区干部好作风”成为人民群众广为传颂的佳话。为借鉴历史的经验和启迪,以利于当前的反腐败斗争高度重视、并进一步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本文拟对中央苏区党领导群众运动反腐败取得实效的基本经验试作以下概括和论述。
一、确立群众的监督主体地位,放手发动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
苏维埃的一切权力属于工农群众,群众监督是人民当家做主的重要标志和具体体现。《苏维埃临时组织法》指出: “苏维埃是一种最德谟克拉西的政权机关,她不尽尽(仅仅: 笔者注)最接近劳苦群众,而与群众关系最密切,而且最易受群众的监督”。[2](4页)毛泽东主席强调: “为了巩固工农民主专政,苏维埃必须吸收广大民众对于自己工作的监督与批评,每个革命的民众都有揭发苏维埃工作人员的错误缺点之权……苏维埃工作人员中如果发现了贪污腐化消极怠工以及官僚主义的分子,民众可以立即揭发这些人员的错误,而苏维埃则立即惩办他们决不姑息。”[2]( 309页)苏维埃民主政治中这种群众的监督主体地位,也是由党的性质和宗旨所决定的。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无产阶级政党,是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 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和苏维埃政府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都是人民的公仆。因此,时刻保持并不断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在群众的监督下,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是中国共产党和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的执政理念和治国原则。
1932 年 2 月至 1934 年 10 月,在中央苏区开展的反腐败斗争中,为了将群众的监督主体地位落到实处,充分调动群众监督的积极性,中国共产党和临时中央政府发布了一系列通令、训令和指示,号召、动员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反腐败斗争。1932年 2 月 17 日,中央人民委员会发布第 3 号通令,严正指出: “过去各地方政府和群众团体的许多浪费,随意滥用,是苏维埃政权下所绝对不允许的。”[1]( 第10期)。3 月 2 日,临时中央政府副主席项英在《红色中华》报上发表《反对浪费严惩贪污》的文章,号召工农群众检举揭发,“驱逐各级政府中的贪污分子出苏维埃。”[1]( 第12期)12 月 1 日,中央工农检察部发布第 2 号训令,以“来一个大大的检举运动”为号召,大张旗鼓地动员人民群众检举“阶级异己分子及贪污腐化动摇消极分子”[1]( 第45期)。1934年 1 月 4 日,为引导群众更深入地开展反腐败斗争,中央工农检察部发布《怎样检举贪污浪费》的指示,在总结前期查处腐败案件经验的基础上,要求人们: 一要提高对于贪污浪费的警觉性,检举检查的面要广,“不仅是财政部人员可能发生贪污浪费现象,如内务部、裁判部、军事部、别的军事机关、国民经济部、政治保卫局、总务处,以及一切经手收钱用钱的机关,都有贪污浪费的可能。”二要把握腐败现象的规律,“贪污浪费常常不能分开,浪费多的地方多半藏着贪污分子在内,不裁制贪污分子就不能完全消灭浪费。”三要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腐败“有一点小的表现就要跟着去查,常常能从小的事件查出大的问题来,瑞金的大贪污案,就是从他们灯油浪费一件小事着手查出来的。”四要发动全体群众参加,“一个贪污案子,如果不发动那一机关的全体群众,就不能彻底根查清白,就不能禁绝以后再产生贪污事件,浪费的彻底消灭,也是如此。”[1]( 第140期)1934 年4 月,中央工农检察部又发出《继续开展检举运动》的训令,进一步指出: “检举运动是广大群众斗争的行动”,要“采用一切方法来鼓励和吸收群众的意见。……反对贪污和浪费现象,反对官僚主义的领导。”[1]( 第177期)临时中央政府发布的这一系列训令和指示,不仅深刻阐明了反腐败斗争的意义、任务和方式,而且鲜明地表达了党和苏维埃政府确立群众的监督主体地位,放手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清除腐败的坚定立场和决心。
二、坚持组织原则,反腐败以工农检察机关直接指导的群众团体为中坚力量
中央苏区党领导的反腐败斗争的群众运动,既是广大工农群众普遍参与,“每个革命的民众都有揭发苏维埃工作人员的错误缺点之权”的民主运动,也是有组织、有目的地完成特定政治任务的革命斗争方式。坚持组织原则,反腐败以工农检察机关直接指导的群众团体为中坚力量,是贯穿于这一群众运动始终的重要特点。
中央苏区为开展反腐败斗争而组建的群众团体主要有突击队、轻骑队和同志审判会。《突击队的组织和工作》条例规定“凡有选举权的人,都可加入突击队。突击队每队的人数最少须有三人,每队须有队长一人。”“突击队只隶属于当地的工农检察部,受他的直接指导。”突击队的工作方式,一是“公开地突然去检查某苏维埃机关或国有企业或合作社,以揭破该机关或企业等的贪污浪费及一切官僚化的现象”; 二是“扮作普通工农群众到某机关去,请求解决某种问题,看该机关的办事人员对工农群众的态度、办事的迟速,以测验该 机 关 的 工 作 现状”[1]( 第32期)。《轻骑队的组织与工作大纲》规定,苏区各少共( 共青团前身) 支部都必须组织轻骑队,号召广大青年团员自愿加入。轻骑队是“与官僚主义消极怠工和贪污腐化现象作斗争的一个重要武器”,“是一种群众的监督。”[3]( 第41期)轻骑队虽隶属于少共组织,但“与工农检察部发生密切的关系”,在反腐败的具体工作中接受工农检察部的指导和委派。中央苏区各地普遍设立的突击队、轻骑队,在各级工农检察机关的直接指导下,卓有成效地开展反腐败的检举揭发和调查取证工作,查获了许多官僚贪腐分子,其中破获的大案要案主要有: 中央互济总会财务部长谢开松、“二苏”大会工程所所长左祥云、瑞金县苏财政部会计科长唐仁达、中央印刷厂会计科长杨其兹、军委印刷所会计科长路克勤、造币厂会计科长凌全香等贪污案。
同志审判会,又称群众法庭,是工农检察机关根据反腐败斗争的需要,临时召集当地机关、企业和居民的代表组成的群众团体。《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规定: “工农检察机关,如发觉各机关内的官僚主义者和腐化分子,有必要时可以组织群众法庭,以审理不涉及犯法行为的案件,该项法庭有权判决开除工作人员,登报宣布其官僚化的罪状等。”[2]( 163页)1933 年4月 16 日,中央苏区群众法庭“第一次破天荒”的开庭,是对国家银行出 纳 科 职 员 袁 雨 山、刘 道 彬 贪 污 案 进 行 的 公 开 审判[1](第75期)。此后,中央苏区各地被检举揭发的腐败分子,通常都受到群众法庭的公开审判。其中凡触犯刑法者,经群众法庭判决开除公职并登报宣布其罪状后,均移交苏维埃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直至判处死刑。
党和临时中央政府除组建反腐败的突击队、轻骑队、同志审判会等新的群众团体外,还十分重视发挥职工会、贫农团,女工农妇代表会等苏区原有的群众团体在开展反腐败斗争中的作用。1932 年 12 月 19 日,中央工农检察部发布第 2 号训令,要求各省、县、市、区的工农检察机关在组织临时检举委员会,对各级苏维埃政府的工作人员,以及各地军事机关、地方武装的指挥人员进行全面考察,清洗阶级异已和官僚贪腐分子时,均吸收职工会、雇农工会、少共组织等群众团体的代表参加[1](第45期)。1934 年 1 月,毛泽东主席在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指出: “为了苏维埃工作的群众化,苏维埃必须与工会、贫农团、女工农妇代表会、合作社,及其他一切民众团体发生密切的联系,经过这些团体去动员广大民众执行苏维埃的工作。”[2](344页)“二苏”大会通过的《苏维埃建设决议案》明确要求: “各级工农检察委员会必须经过各种群众团体,领导广大工农群 众,来 进 行 反 官 僚 主 义 的 以 及 反 贪 污 浪 费 的 斗争。”[2]( 353页)
综上所述,中央苏区的各种群众团体,既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组织群众的载体,也是党领导群众运动反腐败的中坚力量。坚持组织原则,各群众团体在工农检察机关的直接指导下,有组织、有步骤,且目标和任务明确地贯彻执行党所制定的反腐败的方针政策,不仅取得了个体无法实现的集体效应,而且避免了群众运动可能产生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三、拓宽群众监督的渠道,发挥群众运动反腐败的强大威力
中央苏区党领导的反腐败斗争,在充分发挥各种群众团体检查检举官僚主义和贪腐分子的监督作用的同时,还采取了一系列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完善群众监督机制的措施。
(一) 建立群众控告制度。中央和地方各级工农检察部专门设立了控告局,并在群众集中的地方悬挂控告箱; 广泛收集工农群众对“违反苏维埃政纲政策,及目前的任务,离开工农利益,发生贪污浪费,官僚腐化或消极怠工现象”的控告。《工农检察部控告局的组织纲要》规定: “苏维埃的公民,无论何人都有权向控告局控告。”“人民向控告局控告,可用控告书,投入控告箱内,或由邮件都可,不识字的,可到控告局用口头控告,有电话的地方,也可用电话报告控告局。”[2]( 165页)此外,工农检察部在“各机关各群众团体、各圩场各村庄,以及城市中各街道”均设立不脱产的工农通讯员,“作为工农检察部的耳目,要他们经常作书面通讯和口头报告”[4]( 421页)既普遍、又深入于社会各领域的群众性的检举控告,使中央苏区的腐败分子陷于群众反腐败斗争的汪洋大海之中而无藏身之处。仅在 1934 年 2、3 月中央一级反贪污斗争的检举运动中,“被检举的分子,计会计科长与科员 10 人,管理科科长及科员 8 人,总务处长 3 人,司务长 4 人,采办科长及科员 8 人,财政处长 3 人,总务厅长 1 人,局长 3 人,所长 1 人,厂长 2 人,共查出贪污款项大洋 2 千零 53元 6 角 6 分。”其中“大多数的贪污案件,是由于通讯员的通讯而检举的。”[1](第167期)
(二) 实行群众罢免制度。苏维埃政府由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反腐败与选举运动相结合,实行多数群众反对撤销代表候选人资格,以及撤回代表的罢免制度,是中央苏区群众监督落到实处的又一重要举措。中央苏区从苏维埃建国至“二苏”大会召开共进行了三次选举运动,第一次是地方苏维埃选举,从 1931 年 11 月开始至次年 5 月基本完成; 第二次是继续改造地方苏维埃政府的选举,从 1932 年 9 月开始至年底结束;第三次是从乡、市苏直至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改选,从 1933 年 8月开始至 1934 年 1 月“二苏”大会召开结束。党和临时中央政府在选举运动中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规范选举制度和罢免的操作细节。如重新划分行政区域,改小选举单位,“乡村居民,百把个人的村子或屋子(小村) ,就可单独开会”[1]( 116期),这一改变“不但可使选民的多数或全体都到选举会,并且可使选民对于被选举人的选择更加容易,选民的提案必定更好更多,日后的撤回权也容易行使。”[1](第108期)为克服“使选民的真意不能充分发表”的缺憾,1933 年 8 月颁布的《苏维埃暂行选举法》规定: “提出候选人付表决时,须用逐个表决的方法,不得拿整个名单一次付表决。”[5]( 157页)中央执委会第 22 号训令进一步强调: “绝对禁止用强迫命令方式去通过代表名单,当着选民中有不赞成某人的表示时,须立即注意群众的意见,如果为多数人所反对,应即撤销原提议,而另提适当的候选人,或由群众提出候选人。”[5]( 175页)与反腐败相结合的选举运动,淘汰了苏维埃政府中的官僚贪腐分子。据《红色中华》报道,福建省上杭县通贤乡的选举,代表候选人名单中“两个最主要负责的人”,一个是党支部书记,查田中把十三担好田换给自己; 另一个是乡苏主席,募捐收入未公布清单且账目不清,都受到“群众最严重的批评,选举大会中没有当选代表。”[1](第126期)胜利县古龙区的选举,“在候选名单中,有几个贪污嫌疑,消极怠工分子,都由选 民 自 动 揭 发 出 来 了,另 外 提 出 几 个 积 极 分 子 候选。”[1](第122期)瑞金县下肖区沙州乡选举时,“有些与地方富农妥协的分子,及几个对革命工作表现消沉,和斗争比较不积极的分子,均经多数选民的反对而否决。”[1]( 123期)此外,苏维埃实行的代表召回制度规定: “城市和乡苏维埃的某一代表,若不执行自己的职务,有违犯人民的付托,或做犯法行为的时候,城市或乡苏维埃得开除之,选民也有召回该代表之权,并得另行选举。”[2](185页)上述撤销代表候选人资格和召回代表的罢免制度,从根本上实现了人民群众的监督权,是对官僚贪腐分子强有力的控制和制约。
(三) 引导群众开展舆论监督。临时中央政府机关报《红色中华》发刊词明确表示: 它担负着“引导工农群众对于自己的政权尽批评、监督、拥护的责任”。为此,该报开辟了《铁帚》《铁锤》《黑板》《反贪污浪费》等专栏,大量刊登工农群众的来信来稿,指名道姓,毫不留情地揭露批判中央苏区各种类型的腐败现象。如揭露门岭县洞头区军事部长将没收土豪的钱款“打了埋伏二百多元。”[1](第11期)瑞金县互济会财务部长朱宗英,把群众募捐慰问红军、救济困难群众的钱款“贪污了一百十七元多。”[1](第154期)中央总务厅事务股长管永才“生活腐化,嫖女人至八个之多。”[1](第151期)批评《好阔气的小岔乡苏》,“两个月用去大洋五百余元,其中每五天有杂用费贰拾余元,每五天有客饭二十余元。”[1](第20期)《大兴土木的洛口县政府》,修理房屋省财政部“只批准了二十元修理费”,“但是他们就不管上级批准不批准”,大手大脚“用了大洋一百余元。”[1](第37期)抨击武平县土地部长王长茂,在参加福建省苏关于消灭闽西六百万担荒田和土地登记的扩大会议后,“不但不能将这一扩大会议的决议回去实现,而且连讲都不讲。”[1](第92期)太雷县委书记在扩红工作中“拿野营演习的名义来欺骗群众去当红军”,是“新的官僚主义的露骨表现。”[1](第125期)除《红色中华》外,中央苏区出版的《斗争》《红星》《青年实话》《苏区工人》等报刊也大量刊登揭露抨击贪污浪费、官僚主义的文章,使形形色色的各种腐败现象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对腐败分子产生了强烈的震慑和遏制作用。
四、强化制度规范,确保群众运动健康有序地开展反腐败斗争
中国共产党和临时中央政府在放手发动群众,大张旗鼓地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同时,高度重视对群众反腐败活动的规范和管理,制定颁布了一系列防范群众运动出现混乱无序现象的规章制度。《工农检察部控告局的组织纲要》明确规定: 群众的检举控告,“必须署本人真姓名,而且要写明控告人的地址; 同时要将被告人的事实叙述清楚,无名的控告书一概不受理。倘若发现挟嫌造谣借端诬控等事,一经查出,即送交法庭受苏维埃法律的严厉制裁。”[2]( 165页)控告信和口头控告等,只是对职能监察机关起提供反腐败线索的辅助作用。控告局收到控告后,由工农检察部派出调查员或委派突击队,轻骑队予以查证核实,“若发觉了犯罪行为,如行贿浪费公款贪污等”,由工农检察机关“报告法院,以便施以法律上的检查和裁判。”[2](162页)突击队、轻骑队的活动范围、工作方式、职能权限等也都有严格的规定,“突击队是人民在工农检察部指导之下,监督政权的一种方式,”“未得工农检察部许可和指示,不得自由去突击”。“突击队所突击的范围,仅限于苏维埃机关和国家企业方面,私人企业及私人间关系,不是突击的目标,突击队所要突击的,是关于政纲政策,执行得是否正确,工作计划是否实现,参战工作的程度如何,官僚腐化贪污现象等等问题。”“突击队出发之前,须由工农检察部的负责人,预先做出一个计划,与该队长队员详细谈话,使突击队可以按计划去检查”。“突击队突击各机关所收集的各种材料,须在该机关负责人之前,当面写成记录,要机关负责人签字,以为证据。”“突击队每次突击之后,须向工农检察部做详细的报告”。突击队不仅“队员不能脱离生产,他们执行工作是在空暇的时间或休息日”,而且要求“突击队去突击某机关的时候,应注意不妨碍该机关工作之进行。”[2](165 -166页)轻骑队的工作任务是“检查苏维埃机关内、企业内、经济的和合作社的组织内的官僚主义、贪污、浪费、腐化、消极怠工等现象,举发对于党和政府的正确政策执行的阻碍与曲解(如红军公谷之保管、军委仓库之保管,粮食之收集,打土豪之罚款等等) 。”“轻骑队的活动应当是公开的,他的一切行动,应当向广大的群众报告,经过报纸或会议。”轻骑队“只有获得苏维埃政府的( 如工农检察部) 委托时,他可以检查苏维埃内的工作,或清查某些机关的账目。但是轻骑队的权利,只限于控告,最后的处决,还是属于苏维埃法庭。”[3](第41期)诸如上述缜密细致的制度规范,无疑有效地避免了群众运动出现混乱盲目的现象,从而确保了反腐败斗争健康有序地进行。
五、维护法律的权威地位,群众运动通过法律的途径惩治腐败
法律是苏维埃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法律的权威地位,将群众运动纳入法制轨道,依法治腐,是中央苏区党领导群众运动反腐败所遵循的原则和重要特点。《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规定,在检举运动中,群众的检举控告经工农检察机关发动群众查证核实后,除不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由群众法庭公审判决外; “如发觉某机关或某团体的工作人员有违法的行为,应将这些材料转给司法机关,以便提出诉讼。”[2](163页)中央苏区司法机关办案实行公开审判制,允许群众旁听和发言; 同时实行合议制和人民陪审员制,审判工作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根据《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及判裁条例》规定,法庭须有 3 人组成合议庭,以裁判部长或主审员为主审,另二人为陪审员,判决时以多数人的意见为准。如有争执时,由主审员的意见判决; 如陪审员坚持保留意见时,须将意见报告上级裁判部判决。被告人有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人帮助辩护的权利。[1](第34期)这些规定都体现了苏维埃司法制度以追求司法公正为价值的取向,为司法机关兼听各方面的意见,客观全面地了解案情,既达到惩治腐败等犯罪行为的目的,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提供了制度保障。1933 年 12 月,随着群众运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为规范、细化惩治贪污浪费的量刑标准,临时中央政府执行委员会颁布了《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第 26 号训令。对贪污浪费、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按数额大小,分别处以极刑和不同量刑幅度的监禁、强迫劳动[1](第140期)。依此训令,中央互济总会财务部长谢开松、“二苏”大会工程所所长左祥云、中央总务厅管理处处长徐毅、雩都县苏主席熊仙璧等官僚贪腐分子均受到了严惩。
六、服务中心工作,群众运动反腐败与促进革命战争发展相结合
“一切苏维埃工作,应该服从革命战争。”[1](第123期)“苏维埃的中心任务,是领导与发展革命战争。”[1](第35期)在国民党反动派实行经济封锁,军事“围剿”的背景下,中央苏区开展的反贪污浪费的斗争是直接服务于革命战争需要的。1932 年 2 月 17日,项英在《红色中华》发表署名文章指出: “现在正当红军在前方进行革命战争的紧张时刻,在后方的同志……最重要的就是节俭经济来供给红军,帮助红军去进行革命战争。”“这个时候谁要浪费一文钱都是罪恶,若是随意浪费,那实际是破坏革命战争; 至于吞没公款,营私舞弊等贪污行为,简直是反革命的行为。”[1](第12期)7 月 7 日,中央执行委员会发布第十四号训令,要求“各级苏维埃政府要领导群众团体做节省一切开支,以充裕战争经费的运动,政府中一切可以节省的开支,如客饭、办公费、灯油杂费等,都须尽量减少……对苏维埃中贪污腐化的分子,各级政府一经查出,必须给以严厉的纪律上的制裁。谁要隐瞒、庇护和放松对这种份子的检查与揭发,谁也要同样受到革命的斥责。”[1](第28期)1934 年 3 月 13 日,临时中央政府通过《红色中华》发出“在节省运动中应进一步开展反贪污与浪费的斗争”的号召,并提出了“四个月节省八十万元”支援红军的具体目标。中央苏区的干部群众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四个月的节省运动“不仅完成了八十万元计划,而且可以说将近超过一倍即一百三十万元以上。”[1](第232期)反贪污浪费与节俭经济相结合的群众运动有力地支援了革命战争的发展。
反官僚主义对于促进革命战争的发展,与反贪污浪费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官僚主义,实在是战争紧急动员的最大障碍。”[1](第45期)强迫命令,消极怠工,敷衍塞责等官僚主义作风和工作方式,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严重破坏党群关系,损害党的形象,贻误党的事业。《红色中华》署名文章指出: “如果我们不把苏维埃机关中的官僚主义彻底肃清,那么我们没有办法使苏维埃在目前日益发展与剧烈的革命战争中起领导作用,来动员千百万劳动群众为了战争集中一切力量与准备一切牺牲。”[1](第13期)1932 年 12 月 19 日,《红色中华》发表《战争紧急动员与反官僚主义的斗争》的社论强调: “苏维埃的工作方式根本是要肃清官僚主义,建设新的工作方式。官僚主义发展一分,对于战争动员就增加一分困难,我们必须要加强反官僚主义的斗争,来争取紧急动员工作的全部完成。”[1](第45期)1934 年1 月,“二苏”大会通过的《苏维埃建设决议案》指出: “苏维埃应该最清楚的明了群众的生活情形,迅速的确当的解决群众的困难问题,热烈的动员最广大的群众,为实现苏维埃的每一决定每一任务而斗争,任何脱离群众,不明了群众情形,不迅速解决群众提出的问题,不从群众的广大的动员去进行苏维埃工作,而只凭空谈空喊甚至强迫命令的官僚主义,应该遭受最严厉的打击。”[2](352页)
在反官僚主义、反贪污浪费的同时,为做好苏维埃的各项工作,支援革命战争的发展,1934 年 3 月 21 日临时中央政府召开的检举工作会议要求: “在进行检举时更要联系到提高工作同志的积极性,提高劳动纪律,加强工作速度,在这一( 检举) 运动中创造更有秩序、更有规律的生活,和节省运动、卫生运动联系起来,尽可能采用革命竞赛等方法,来最大限度地发扬工作同志的劳动热忱。”[1](第166期)综上所述可见,反腐败服务中心工作,节约经济,纯洁干部队伍,改善工作方式,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的工作积极性,以促进革命战争的发展,是中国共产党和临时中央政府发动、组织群众运动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根本目的和指导思想。
参考文献:
[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机关报.红色中华[N].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 年影印.
[2]江西省档案馆、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册[M].江西: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
[3]苏区中央局机关报. 斗争[N]. 北京: 人民出版社,1982 年影印.
[4]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一卷[G].江西. 江西人民出版社,1984.
[5]厦门大学法律系.福建省档案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律文件选编[G].江西.江西人民出版社,1984.
一、确立群众的监督主体地位,放手发动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
苏维埃的一切权力属于工农群众,群众监督是人民当家做主的重要标志和具体体现。《苏维埃临时组织法》指出: “苏维埃是一种最德谟克拉西的政权机关,她不尽尽(仅仅: 笔者注)最接近劳苦群众,而与群众关系最密切,而且最易受群众的监督”。[2](4页)毛泽东主席强调: “为了巩固工农民主专政,苏维埃必须吸收广大民众对于自己工作的监督与批评,每个革命的民众都有揭发苏维埃工作人员的错误缺点之权……苏维埃工作人员中如果发现了贪污腐化消极怠工以及官僚主义的分子,民众可以立即揭发这些人员的错误,而苏维埃则立即惩办他们决不姑息。”[2]( 309页)苏维埃民主政治中这种群众的监督主体地位,也是由党的性质和宗旨所决定的。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无产阶级政党,是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 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和苏维埃政府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都是人民的公仆。因此,时刻保持并不断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在群众的监督下,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是中国共产党和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的执政理念和治国原则。
1932 年 2 月至 1934 年 10 月,在中央苏区开展的反腐败斗争中,为了将群众的监督主体地位落到实处,充分调动群众监督的积极性,中国共产党和临时中央政府发布了一系列通令、训令和指示,号召、动员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反腐败斗争。1932年 2 月 17 日,中央人民委员会发布第 3 号通令,严正指出: “过去各地方政府和群众团体的许多浪费,随意滥用,是苏维埃政权下所绝对不允许的。”[1]( 第10期)。3 月 2 日,临时中央政府副主席项英在《红色中华》报上发表《反对浪费严惩贪污》的文章,号召工农群众检举揭发,“驱逐各级政府中的贪污分子出苏维埃。”[1]( 第12期)12 月 1 日,中央工农检察部发布第 2 号训令,以“来一个大大的检举运动”为号召,大张旗鼓地动员人民群众检举“阶级异己分子及贪污腐化动摇消极分子”[1]( 第45期)。1934年 1 月 4 日,为引导群众更深入地开展反腐败斗争,中央工农检察部发布《怎样检举贪污浪费》的指示,在总结前期查处腐败案件经验的基础上,要求人们: 一要提高对于贪污浪费的警觉性,检举检查的面要广,“不仅是财政部人员可能发生贪污浪费现象,如内务部、裁判部、军事部、别的军事机关、国民经济部、政治保卫局、总务处,以及一切经手收钱用钱的机关,都有贪污浪费的可能。”二要把握腐败现象的规律,“贪污浪费常常不能分开,浪费多的地方多半藏着贪污分子在内,不裁制贪污分子就不能完全消灭浪费。”三要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腐败“有一点小的表现就要跟着去查,常常能从小的事件查出大的问题来,瑞金的大贪污案,就是从他们灯油浪费一件小事着手查出来的。”四要发动全体群众参加,“一个贪污案子,如果不发动那一机关的全体群众,就不能彻底根查清白,就不能禁绝以后再产生贪污事件,浪费的彻底消灭,也是如此。”[1]( 第140期)1934 年4 月,中央工农检察部又发出《继续开展检举运动》的训令,进一步指出: “检举运动是广大群众斗争的行动”,要“采用一切方法来鼓励和吸收群众的意见。……反对贪污和浪费现象,反对官僚主义的领导。”[1]( 第177期)临时中央政府发布的这一系列训令和指示,不仅深刻阐明了反腐败斗争的意义、任务和方式,而且鲜明地表达了党和苏维埃政府确立群众的监督主体地位,放手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清除腐败的坚定立场和决心。
二、坚持组织原则,反腐败以工农检察机关直接指导的群众团体为中坚力量
中央苏区党领导的反腐败斗争的群众运动,既是广大工农群众普遍参与,“每个革命的民众都有揭发苏维埃工作人员的错误缺点之权”的民主运动,也是有组织、有目的地完成特定政治任务的革命斗争方式。坚持组织原则,反腐败以工农检察机关直接指导的群众团体为中坚力量,是贯穿于这一群众运动始终的重要特点。
中央苏区为开展反腐败斗争而组建的群众团体主要有突击队、轻骑队和同志审判会。《突击队的组织和工作》条例规定“凡有选举权的人,都可加入突击队。突击队每队的人数最少须有三人,每队须有队长一人。”“突击队只隶属于当地的工农检察部,受他的直接指导。”突击队的工作方式,一是“公开地突然去检查某苏维埃机关或国有企业或合作社,以揭破该机关或企业等的贪污浪费及一切官僚化的现象”; 二是“扮作普通工农群众到某机关去,请求解决某种问题,看该机关的办事人员对工农群众的态度、办事的迟速,以测验该 机 关 的 工 作 现状”[1]( 第32期)。《轻骑队的组织与工作大纲》规定,苏区各少共( 共青团前身) 支部都必须组织轻骑队,号召广大青年团员自愿加入。轻骑队是“与官僚主义消极怠工和贪污腐化现象作斗争的一个重要武器”,“是一种群众的监督。”[3]( 第41期)轻骑队虽隶属于少共组织,但“与工农检察部发生密切的关系”,在反腐败的具体工作中接受工农检察部的指导和委派。中央苏区各地普遍设立的突击队、轻骑队,在各级工农检察机关的直接指导下,卓有成效地开展反腐败的检举揭发和调查取证工作,查获了许多官僚贪腐分子,其中破获的大案要案主要有: 中央互济总会财务部长谢开松、“二苏”大会工程所所长左祥云、瑞金县苏财政部会计科长唐仁达、中央印刷厂会计科长杨其兹、军委印刷所会计科长路克勤、造币厂会计科长凌全香等贪污案。
同志审判会,又称群众法庭,是工农检察机关根据反腐败斗争的需要,临时召集当地机关、企业和居民的代表组成的群众团体。《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规定: “工农检察机关,如发觉各机关内的官僚主义者和腐化分子,有必要时可以组织群众法庭,以审理不涉及犯法行为的案件,该项法庭有权判决开除工作人员,登报宣布其官僚化的罪状等。”[2]( 163页)1933 年4月 16 日,中央苏区群众法庭“第一次破天荒”的开庭,是对国家银行出 纳 科 职 员 袁 雨 山、刘 道 彬 贪 污 案 进 行 的 公 开 审判[1](第75期)。此后,中央苏区各地被检举揭发的腐败分子,通常都受到群众法庭的公开审判。其中凡触犯刑法者,经群众法庭判决开除公职并登报宣布其罪状后,均移交苏维埃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直至判处死刑。
党和临时中央政府除组建反腐败的突击队、轻骑队、同志审判会等新的群众团体外,还十分重视发挥职工会、贫农团,女工农妇代表会等苏区原有的群众团体在开展反腐败斗争中的作用。1932 年 12 月 19 日,中央工农检察部发布第 2 号训令,要求各省、县、市、区的工农检察机关在组织临时检举委员会,对各级苏维埃政府的工作人员,以及各地军事机关、地方武装的指挥人员进行全面考察,清洗阶级异已和官僚贪腐分子时,均吸收职工会、雇农工会、少共组织等群众团体的代表参加[1](第45期)。1934 年 1 月,毛泽东主席在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指出: “为了苏维埃工作的群众化,苏维埃必须与工会、贫农团、女工农妇代表会、合作社,及其他一切民众团体发生密切的联系,经过这些团体去动员广大民众执行苏维埃的工作。”[2](344页)“二苏”大会通过的《苏维埃建设决议案》明确要求: “各级工农检察委员会必须经过各种群众团体,领导广大工农群 众,来 进 行 反 官 僚 主 义 的 以 及 反 贪 污 浪 费 的 斗争。”[2]( 353页)
综上所述,中央苏区的各种群众团体,既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组织群众的载体,也是党领导群众运动反腐败的中坚力量。坚持组织原则,各群众团体在工农检察机关的直接指导下,有组织、有步骤,且目标和任务明确地贯彻执行党所制定的反腐败的方针政策,不仅取得了个体无法实现的集体效应,而且避免了群众运动可能产生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三、拓宽群众监督的渠道,发挥群众运动反腐败的强大威力
中央苏区党领导的反腐败斗争,在充分发挥各种群众团体检查检举官僚主义和贪腐分子的监督作用的同时,还采取了一系列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完善群众监督机制的措施。
(一) 建立群众控告制度。中央和地方各级工农检察部专门设立了控告局,并在群众集中的地方悬挂控告箱; 广泛收集工农群众对“违反苏维埃政纲政策,及目前的任务,离开工农利益,发生贪污浪费,官僚腐化或消极怠工现象”的控告。《工农检察部控告局的组织纲要》规定: “苏维埃的公民,无论何人都有权向控告局控告。”“人民向控告局控告,可用控告书,投入控告箱内,或由邮件都可,不识字的,可到控告局用口头控告,有电话的地方,也可用电话报告控告局。”[2]( 165页)此外,工农检察部在“各机关各群众团体、各圩场各村庄,以及城市中各街道”均设立不脱产的工农通讯员,“作为工农检察部的耳目,要他们经常作书面通讯和口头报告”[4]( 421页)既普遍、又深入于社会各领域的群众性的检举控告,使中央苏区的腐败分子陷于群众反腐败斗争的汪洋大海之中而无藏身之处。仅在 1934 年 2、3 月中央一级反贪污斗争的检举运动中,“被检举的分子,计会计科长与科员 10 人,管理科科长及科员 8 人,总务处长 3 人,司务长 4 人,采办科长及科员 8 人,财政处长 3 人,总务厅长 1 人,局长 3 人,所长 1 人,厂长 2 人,共查出贪污款项大洋 2 千零 53元 6 角 6 分。”其中“大多数的贪污案件,是由于通讯员的通讯而检举的。”[1](第167期)
(二) 实行群众罢免制度。苏维埃政府由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反腐败与选举运动相结合,实行多数群众反对撤销代表候选人资格,以及撤回代表的罢免制度,是中央苏区群众监督落到实处的又一重要举措。中央苏区从苏维埃建国至“二苏”大会召开共进行了三次选举运动,第一次是地方苏维埃选举,从 1931 年 11 月开始至次年 5 月基本完成; 第二次是继续改造地方苏维埃政府的选举,从 1932 年 9 月开始至年底结束;第三次是从乡、市苏直至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改选,从 1933 年 8月开始至 1934 年 1 月“二苏”大会召开结束。党和临时中央政府在选举运动中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规范选举制度和罢免的操作细节。如重新划分行政区域,改小选举单位,“乡村居民,百把个人的村子或屋子(小村) ,就可单独开会”[1]( 116期),这一改变“不但可使选民的多数或全体都到选举会,并且可使选民对于被选举人的选择更加容易,选民的提案必定更好更多,日后的撤回权也容易行使。”[1](第108期)为克服“使选民的真意不能充分发表”的缺憾,1933 年 8 月颁布的《苏维埃暂行选举法》规定: “提出候选人付表决时,须用逐个表决的方法,不得拿整个名单一次付表决。”[5]( 157页)中央执委会第 22 号训令进一步强调: “绝对禁止用强迫命令方式去通过代表名单,当着选民中有不赞成某人的表示时,须立即注意群众的意见,如果为多数人所反对,应即撤销原提议,而另提适当的候选人,或由群众提出候选人。”[5]( 175页)与反腐败相结合的选举运动,淘汰了苏维埃政府中的官僚贪腐分子。据《红色中华》报道,福建省上杭县通贤乡的选举,代表候选人名单中“两个最主要负责的人”,一个是党支部书记,查田中把十三担好田换给自己; 另一个是乡苏主席,募捐收入未公布清单且账目不清,都受到“群众最严重的批评,选举大会中没有当选代表。”[1](第126期)胜利县古龙区的选举,“在候选名单中,有几个贪污嫌疑,消极怠工分子,都由选 民 自 动 揭 发 出 来 了,另 外 提 出 几 个 积 极 分 子 候选。”[1](第122期)瑞金县下肖区沙州乡选举时,“有些与地方富农妥协的分子,及几个对革命工作表现消沉,和斗争比较不积极的分子,均经多数选民的反对而否决。”[1]( 123期)此外,苏维埃实行的代表召回制度规定: “城市和乡苏维埃的某一代表,若不执行自己的职务,有违犯人民的付托,或做犯法行为的时候,城市或乡苏维埃得开除之,选民也有召回该代表之权,并得另行选举。”[2](185页)上述撤销代表候选人资格和召回代表的罢免制度,从根本上实现了人民群众的监督权,是对官僚贪腐分子强有力的控制和制约。
(三) 引导群众开展舆论监督。临时中央政府机关报《红色中华》发刊词明确表示: 它担负着“引导工农群众对于自己的政权尽批评、监督、拥护的责任”。为此,该报开辟了《铁帚》《铁锤》《黑板》《反贪污浪费》等专栏,大量刊登工农群众的来信来稿,指名道姓,毫不留情地揭露批判中央苏区各种类型的腐败现象。如揭露门岭县洞头区军事部长将没收土豪的钱款“打了埋伏二百多元。”[1](第11期)瑞金县互济会财务部长朱宗英,把群众募捐慰问红军、救济困难群众的钱款“贪污了一百十七元多。”[1](第154期)中央总务厅事务股长管永才“生活腐化,嫖女人至八个之多。”[1](第151期)批评《好阔气的小岔乡苏》,“两个月用去大洋五百余元,其中每五天有杂用费贰拾余元,每五天有客饭二十余元。”[1](第20期)《大兴土木的洛口县政府》,修理房屋省财政部“只批准了二十元修理费”,“但是他们就不管上级批准不批准”,大手大脚“用了大洋一百余元。”[1](第37期)抨击武平县土地部长王长茂,在参加福建省苏关于消灭闽西六百万担荒田和土地登记的扩大会议后,“不但不能将这一扩大会议的决议回去实现,而且连讲都不讲。”[1](第92期)太雷县委书记在扩红工作中“拿野营演习的名义来欺骗群众去当红军”,是“新的官僚主义的露骨表现。”[1](第125期)除《红色中华》外,中央苏区出版的《斗争》《红星》《青年实话》《苏区工人》等报刊也大量刊登揭露抨击贪污浪费、官僚主义的文章,使形形色色的各种腐败现象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对腐败分子产生了强烈的震慑和遏制作用。
四、强化制度规范,确保群众运动健康有序地开展反腐败斗争
中国共产党和临时中央政府在放手发动群众,大张旗鼓地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同时,高度重视对群众反腐败活动的规范和管理,制定颁布了一系列防范群众运动出现混乱无序现象的规章制度。《工农检察部控告局的组织纲要》明确规定: 群众的检举控告,“必须署本人真姓名,而且要写明控告人的地址; 同时要将被告人的事实叙述清楚,无名的控告书一概不受理。倘若发现挟嫌造谣借端诬控等事,一经查出,即送交法庭受苏维埃法律的严厉制裁。”[2]( 165页)控告信和口头控告等,只是对职能监察机关起提供反腐败线索的辅助作用。控告局收到控告后,由工农检察部派出调查员或委派突击队,轻骑队予以查证核实,“若发觉了犯罪行为,如行贿浪费公款贪污等”,由工农检察机关“报告法院,以便施以法律上的检查和裁判。”[2](162页)突击队、轻骑队的活动范围、工作方式、职能权限等也都有严格的规定,“突击队是人民在工农检察部指导之下,监督政权的一种方式,”“未得工农检察部许可和指示,不得自由去突击”。“突击队所突击的范围,仅限于苏维埃机关和国家企业方面,私人企业及私人间关系,不是突击的目标,突击队所要突击的,是关于政纲政策,执行得是否正确,工作计划是否实现,参战工作的程度如何,官僚腐化贪污现象等等问题。”“突击队出发之前,须由工农检察部的负责人,预先做出一个计划,与该队长队员详细谈话,使突击队可以按计划去检查”。“突击队突击各机关所收集的各种材料,须在该机关负责人之前,当面写成记录,要机关负责人签字,以为证据。”“突击队每次突击之后,须向工农检察部做详细的报告”。突击队不仅“队员不能脱离生产,他们执行工作是在空暇的时间或休息日”,而且要求“突击队去突击某机关的时候,应注意不妨碍该机关工作之进行。”[2](165 -166页)轻骑队的工作任务是“检查苏维埃机关内、企业内、经济的和合作社的组织内的官僚主义、贪污、浪费、腐化、消极怠工等现象,举发对于党和政府的正确政策执行的阻碍与曲解(如红军公谷之保管、军委仓库之保管,粮食之收集,打土豪之罚款等等) 。”“轻骑队的活动应当是公开的,他的一切行动,应当向广大的群众报告,经过报纸或会议。”轻骑队“只有获得苏维埃政府的( 如工农检察部) 委托时,他可以检查苏维埃内的工作,或清查某些机关的账目。但是轻骑队的权利,只限于控告,最后的处决,还是属于苏维埃法庭。”[3](第41期)诸如上述缜密细致的制度规范,无疑有效地避免了群众运动出现混乱盲目的现象,从而确保了反腐败斗争健康有序地进行。
五、维护法律的权威地位,群众运动通过法律的途径惩治腐败
法律是苏维埃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法律的权威地位,将群众运动纳入法制轨道,依法治腐,是中央苏区党领导群众运动反腐败所遵循的原则和重要特点。《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规定,在检举运动中,群众的检举控告经工农检察机关发动群众查证核实后,除不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由群众法庭公审判决外; “如发觉某机关或某团体的工作人员有违法的行为,应将这些材料转给司法机关,以便提出诉讼。”[2](163页)中央苏区司法机关办案实行公开审判制,允许群众旁听和发言; 同时实行合议制和人民陪审员制,审判工作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根据《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及判裁条例》规定,法庭须有 3 人组成合议庭,以裁判部长或主审员为主审,另二人为陪审员,判决时以多数人的意见为准。如有争执时,由主审员的意见判决; 如陪审员坚持保留意见时,须将意见报告上级裁判部判决。被告人有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人帮助辩护的权利。[1](第34期)这些规定都体现了苏维埃司法制度以追求司法公正为价值的取向,为司法机关兼听各方面的意见,客观全面地了解案情,既达到惩治腐败等犯罪行为的目的,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提供了制度保障。1933 年 12 月,随着群众运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为规范、细化惩治贪污浪费的量刑标准,临时中央政府执行委员会颁布了《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第 26 号训令。对贪污浪费、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按数额大小,分别处以极刑和不同量刑幅度的监禁、强迫劳动[1](第140期)。依此训令,中央互济总会财务部长谢开松、“二苏”大会工程所所长左祥云、中央总务厅管理处处长徐毅、雩都县苏主席熊仙璧等官僚贪腐分子均受到了严惩。
六、服务中心工作,群众运动反腐败与促进革命战争发展相结合
“一切苏维埃工作,应该服从革命战争。”[1](第123期)“苏维埃的中心任务,是领导与发展革命战争。”[1](第35期)在国民党反动派实行经济封锁,军事“围剿”的背景下,中央苏区开展的反贪污浪费的斗争是直接服务于革命战争需要的。1932 年 2 月 17日,项英在《红色中华》发表署名文章指出: “现在正当红军在前方进行革命战争的紧张时刻,在后方的同志……最重要的就是节俭经济来供给红军,帮助红军去进行革命战争。”“这个时候谁要浪费一文钱都是罪恶,若是随意浪费,那实际是破坏革命战争; 至于吞没公款,营私舞弊等贪污行为,简直是反革命的行为。”[1](第12期)7 月 7 日,中央执行委员会发布第十四号训令,要求“各级苏维埃政府要领导群众团体做节省一切开支,以充裕战争经费的运动,政府中一切可以节省的开支,如客饭、办公费、灯油杂费等,都须尽量减少……对苏维埃中贪污腐化的分子,各级政府一经查出,必须给以严厉的纪律上的制裁。谁要隐瞒、庇护和放松对这种份子的检查与揭发,谁也要同样受到革命的斥责。”[1](第28期)1934 年 3 月 13 日,临时中央政府通过《红色中华》发出“在节省运动中应进一步开展反贪污与浪费的斗争”的号召,并提出了“四个月节省八十万元”支援红军的具体目标。中央苏区的干部群众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四个月的节省运动“不仅完成了八十万元计划,而且可以说将近超过一倍即一百三十万元以上。”[1](第232期)反贪污浪费与节俭经济相结合的群众运动有力地支援了革命战争的发展。
反官僚主义对于促进革命战争的发展,与反贪污浪费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官僚主义,实在是战争紧急动员的最大障碍。”[1](第45期)强迫命令,消极怠工,敷衍塞责等官僚主义作风和工作方式,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严重破坏党群关系,损害党的形象,贻误党的事业。《红色中华》署名文章指出: “如果我们不把苏维埃机关中的官僚主义彻底肃清,那么我们没有办法使苏维埃在目前日益发展与剧烈的革命战争中起领导作用,来动员千百万劳动群众为了战争集中一切力量与准备一切牺牲。”[1](第13期)1932 年 12 月 19 日,《红色中华》发表《战争紧急动员与反官僚主义的斗争》的社论强调: “苏维埃的工作方式根本是要肃清官僚主义,建设新的工作方式。官僚主义发展一分,对于战争动员就增加一分困难,我们必须要加强反官僚主义的斗争,来争取紧急动员工作的全部完成。”[1](第45期)1934 年1 月,“二苏”大会通过的《苏维埃建设决议案》指出: “苏维埃应该最清楚的明了群众的生活情形,迅速的确当的解决群众的困难问题,热烈的动员最广大的群众,为实现苏维埃的每一决定每一任务而斗争,任何脱离群众,不明了群众情形,不迅速解决群众提出的问题,不从群众的广大的动员去进行苏维埃工作,而只凭空谈空喊甚至强迫命令的官僚主义,应该遭受最严厉的打击。”[2](352页)
在反官僚主义、反贪污浪费的同时,为做好苏维埃的各项工作,支援革命战争的发展,1934 年 3 月 21 日临时中央政府召开的检举工作会议要求: “在进行检举时更要联系到提高工作同志的积极性,提高劳动纪律,加强工作速度,在这一( 检举) 运动中创造更有秩序、更有规律的生活,和节省运动、卫生运动联系起来,尽可能采用革命竞赛等方法,来最大限度地发扬工作同志的劳动热忱。”[1](第166期)综上所述可见,反腐败服务中心工作,节约经济,纯洁干部队伍,改善工作方式,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的工作积极性,以促进革命战争的发展,是中国共产党和临时中央政府发动、组织群众运动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根本目的和指导思想。
参考文献:
[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机关报.红色中华[N].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 年影印.
[2]江西省档案馆、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册[M].江西: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
[3]苏区中央局机关报. 斗争[N]. 北京: 人民出版社,1982 年影印.
[4]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一卷[G].江西. 江西人民出版社,1984.
[5]厦门大学法律系.福建省档案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律文件选编[G].江西.江西人民出版社,1984.